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
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之具體管理目標與達成情形
· 董事會多元化及獨立性:
A. 董事會多元化
(A)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:
本公司依據所制定之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第20條所示強化董事會職能規範,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,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,並就本身運作、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,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:
a. 基本條件與價值:性別、年齡、國籍及文化等。
b. 專業知識與技能:專業背景(如法律、會計、產業、財務、行銷或科技)、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。
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、技能及素養。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,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:
1. 營運判斷能力。
2.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。
3. 經營管理能力。
4. 危機處理能力。
5. 產業知識。
6. 國際市場觀。
7. 領導能力。
8. 決策能力。
9. 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。
(B)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具體管理目標:
本公司之董事會應指導公司策略、監督管理階層,對公司及股東負責,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項作業與安排,應確保董事會依照法令、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。具體管理目標如下:
a. 本公司董事會注重成員組成之性別平等,並以提高女性董事席次至三分之一(即33%)以上為目標。
b. 本公司董事會著重於營運判斷、經營管理及危機處理能力,2/3以上董事成員具備相關核心項目之能力。
c. 獨立董事不得連任超過3屆,以保持其獨立性。
d. 董事成員中,具本公司、母、子或兄弟公司員工身分之人數,應低於(含)董事席次1/3,以達監督目的。
(C)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達成情形:
a. 目前董事會成員男性占89%(8位),女性占11%(1位),未來將盡力增加女性董事席次,以達成目標。
b. 董事會成員經營管理資歷甚豐,各具相關之專業背景,具備執行職務所必備之專業知識、技能及素養;8大核心項目中,至少均有1/3以上成員具備相關執行業務之能力,而本公司著重之營運判斷、經營管理及危機處理等 3 大核心項目,皆超過70%以上之成員具備核心能力。
c. 本公司3位獨立董事任期皆未超過3屆,具有其獨立性。
d. 本公司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占比為22%,具本公司、母、子或兄弟公司員工身分之董事占比為33%,未來將盡力減少兼任員工身分之董事比例,以達成目標。
e. 本公司董事成員均具備執行業務所必須之知識、技能、素養及產業決策與管理等各項能力,本公司亦持續為董事成員安排多元的進修課程,俾提升其決策品質、善盡督導責任,進而強化董事會職能。
B. 董事會獨立性
本公司現任董事會成員共9人,含3席獨立董事(33%)及6席非獨立董事(67%),本公司董事會9席董事,其中3席董事具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,未超過半數,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第3項及第4項規定情事。